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一规划和管理。自治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按规定的程序纳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