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情况,将其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予以公告;未分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