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协助和支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义务,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