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污染环境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