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污染环境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