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储煤场未进行全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挡风抑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对已使用的有毒钻井液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外排未经达标处理的废水、污水或者回注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的;

(四)未按规定回收处理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油、废矿物油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