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储煤场未进行全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挡风抑尘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二)对已使用的有毒钻井液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外排未经达标处理的废水、污水或者回注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的;(四)未按规定回收处理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油、废矿物油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