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