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