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排污权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有偿转让排污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