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工业及生活垃圾处置用地转为住宅、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复,经监测或评估,达到治理目标时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