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工业及生活垃圾处置用地转为住宅、教育、卫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修复,经监测或评估,达到治理目标时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