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部予以取缔。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