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全部予以取缔。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