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将不同种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