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不同种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