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禽类每只十元罚款,处畜类每头一百元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