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