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