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