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