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污渍,修整路面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