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临街建筑物的房顶、外走廊、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堆放有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使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或者树木拉绳、搭架晾挂物品。在临街建筑物搭建雨棚、遮阳棚帐,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的,不得超出原建筑物设计外沿。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