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街道办事处,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不得张挂、张贴宣传品。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