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外立面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刷新。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