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时间和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并在围挡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在围挡内分类放置整齐,散装物料必须覆盖;(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所产生的渣土、污泥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四)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