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瓜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有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