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时间和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警示标识,并在围挡内作业;

(二)材料、机具应当在围挡内分类放置整齐,散装物料必须覆盖;

(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所产生的渣土、污泥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四)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