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商亭、电话亭、候车站棚、固定摊点的;(二)拆除或者降低路缘石、道路开口的;(三)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增设户外电梯、步梯或者封闭临街一楼敞开式走廊的。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