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