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