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