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