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不得损毁或者移动隔离防护设施。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管理维护,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