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Chapter 2 水源保护Article 11In force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应当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9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