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在准保护区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排放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应当达标,防止污染水源。距水库兴利水位线300米以内陆域不得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