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城市容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