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城市容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