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城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县城主要道路两侧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

(二)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县城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