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县城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县城主要道路两侧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二)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三)县城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四)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