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