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和成果创造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鼓励与港澳台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联合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