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鼓励与港澳台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联合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