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身份不明人员、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救治的,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给予救治。对于身份不明人员,接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民政部门及时甄别其身份。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急救伤病员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本条第一款所列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