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接收急救伤病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和拒绝。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