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急救标志,按照工作规范实施救护。急救伤病员需要转送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向伤病员或者其亲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伤病员不能表达意愿且无亲属在场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就近送往医疗机构;需要对伤病员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急救人员有权选择符合条件的救治医疗机构。急救伤病员可能存在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提前通知接诊的医疗机构做好抢救准备。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