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有效“120”为本市唯一的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号码设置为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