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120”为本市唯一的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号码设置为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

“120”紧急医疗救援纳入本市应急联动系统,实现与“110”、“119”等应急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