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