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