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

(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