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