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收取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出租人不开具票据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