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出租人不开具票据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