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应予以制止;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