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租赁公有房屋作为经营活动场所,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明显低于正常市场租价的,以价格主管部门认证的租金作为缴纳房屋租赁税费的依据。房屋租金认证不得向租赁当事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