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22日